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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年1月23日,银监会发布了《信托公司管理办法》和《信托公司集合资金信托计划管理办法》(下称“新两规”),并于3月1日起开始实施。与此同时,央行于2002年颁布施行4年有余的《信托投资公司管理办法》和《信托投资公司资金信托管理暂行办法》(下称“老两规”)宣告废止。 与信托业界当时普遍关注“新两规”中“公募”信托业务回归不同,私募业务是否有变却是那些希望借道信托的私募基金和房企最为关心的。2002年央行颁布“老两规”时,不少业内人士为之雀跃,尤其《信托投资公司资金信托管理暂行办法》(下称《暂行办法》)被认为为私募基金的发展留下了充足的余地。
而“新两规”出台后虽然监管当局对贷款类信托业务持“短期保留、长期严控”的态度,但种种迹象表明,“新两规”对信托私募业务的实质影响微乎其微。
政策出口
说起私募融资行为规范化,就不能不提2001年那次“私募基金合法化大讨论”。时任央行非银行金融机构监管司司长的夏斌主持的私募基金调查报告,将当时处于完全地下状态的私募基金经由官方报告曝光于天下。中国的私募监管法制化、规范化之路也以此为始发点启程。一年之后,央行以部门规章的形式颁布了《暂行办法》。《暂行办法》一出台,便被视为私募基金和其他私募融资行为的第一个合规“出口”。
长期关注国内证券市场和私人股权投资发展的大成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魏君贤当时撰文指出,《暂行办法》的出台填补了国内无规范私募行为政策的监管空白。同时,《暂行办法》最大限度地参考了私募业发达的美国市场的相关法律。
“每份合同金额不得低于5万元,隐含着对象是资深投资人这一条;不得超过200份以及不得通过报刊、电视、广播和其他公共媒体进行营销宣传等禁止性规定,隐含的内容其实也就是‘不得公开募集’这一条;最后值得大书特书的一点是,《暂行办法》中没有关于信托投资公司设立资金信托需要批准的规定。由于私募基金所针对的投资人应属资深的、有能力判断及承担风险的投资人,政府对此类资金信托实无批准或任何形式的事先许可的必要。”魏君贤当时撰文写到。
正是在《暂行办法》的庇护下,私募基金业借信托渠道,获得了长足的发展。而同为私募融资行为的房企私募,也借信托为中介,在银行紧缩银根、股市低迷不振的日子里帮助为数不少的房企度过了一次次资金难关。“新两规”中对这类私募行为的政策变化直接影响到未来房企私募融资的走势。
“‘新两规’对信托私募业务的影响不大。”魏君贤表示。他认为“新两规”中的条款变动没有触及《暂行办法》中的实质内容,只是加强了对私募投资者的资格认定。“对投资人的投资资格要求更高了。”
变通之道
“新两规”中的《信托公司管理办法》对信托公司开展“贷款信托”业务采取了“默许+过渡期”的态度。这对房企借信托进行私募意味着什么呢?
一位私募基金人士向记者表示,“新两规”对开发商没有影响,但对作为私募中介的信托公司影响要视过渡期后的政策变化而定。“新两规和《关于信托公司过渡期有关问题的通知》内,有些内容,如果将来固化了,常规化了,中介机构的业务会受到一定的限制,”该人士认为。“但也有好处,趁现在市场好,让信托业回归主业,有些项目可以让房企去找外资来做。”
信达资产管理公司金融风险研究中心的沈洪溥博士则认为,即便贷款信托未来受到严格监管,通过变通手法,仍能达到私募融资的目的。比如房企可以以已开工的项目做一个房地产信托,再将融到的钱开工新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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