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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 品牌的概念 一、概念: 品牌是一个复合概念,它由品牌名称、品牌认知、品牌联想、品牌标志、品牌色彩、品牌包装以及商标等要素组成。它是整体产品的一部分,是制造商为其产品规划的商业名称,基本功能是将制造商的产品与竞争企业的同类产品区别开来。美国营销学权威菲利普·构特勒认为:品牌就是一个名字、名词、符号或设计,或是上述的总和,其目的是要使自己的产品或服务有别于其他竞争者。 二、组成: 品牌是一个笼统的总名词,它由品牌名称、品牌标志和商标组织而成。品牌名称指品牌中可用语言表达,即有可读性的部分,如永久、牡丹、康佳、海尔等。品牌标志指品牌中可识别、辨认但不能用语言称谓的部分,包括符号、图案、色彩或字体,如可口可乐的英文图案,太阳神的标志图案。 三、与名称的区别: 品牌不同于品称,名称只具有使人将事物辨别开来的功能,不体现事物的个性,而品牌则附有商品或服务的个性以及消费者的认同感,不是纯物态的物品,它是商标、名称、名词、图案、牌号等品牌形态的存在。因此 ,我们认为品牌是体现商品或服务个性和消费者认同感,象征生产经营者的信誉,被用来与其他商品或服务区别开来的名称、标志、包装符号的组合。 现代品牌是在工业革命以后出现的。品牌代表着商品的质量,能起到开辟市场,维护和提高商品的竞争能力的作用。因此,品牌作为开展营销活动的手段,已成为企业争夺和占领市场的重要工具。 与大众化、通俗化的“名牌”不同,品牌是一个专业化、科学化的术语,它们虽然相关联,却是两个截然不同的概念。 第二节 纺织品、纤维含量的标识 一、范围: 各种纺织品和纺织服装产品。 二、标注要求: 1、国内市场上销售的纺织品和纺织服装应标明纤维的名称及其含量; 2、每件产品应标明纤维的名称及其含量; 3、带有里料的产品分别标明面料和里料的纤维名称及其含量; 4、含有填充物的产品应分别标明外套和和填充物的纤维名称及其含量; 5、由两种及两种以上不同织物拼缀的产品应分别标明每种织物的纤维名称及其含量; 6、在产品中起装饰作用的附加部分可以不标。 三、标注顺序: 纤维名称应符合有关国家标准的规定。纤维含量以成品中某种纤维含量占纤维总量的百分数表示。两种及两种以上纤维组分的混纺产品或交织产品,纤维含量相同时,按下列规定的顺序标注: 1、天然纤维与化纤维的混纺产品或交织产品,天然纤维在前,化学纤维在后。 2、不同天然纤维的混纺产品或交织产品,按绒(山羊绒、牦牛绒、骆驼绒、羊驼绒等)、羊毛、马海毛、兔毛、丝(桑蚕丝、柞蚕丝等)、麻(亚麻、苎麻、黄麻、大麻等)、棉等顺序排列: 3、不同化学纤维的混纺产品或交织产品,一般按涤纶、睛纶、丙纶、铜氨、醋酯等顺序排列。 四、含量允差 根据纤维种类和产品的品种,含量允差规定如下: (一)纯仿产品 1、棉:含量为100%的产品,标记为100%棉或纯绵; 2、蚕丝:含量纤维为100%的产品,标记为100%蚕丝或纯蚕丝(注明蚕种类); 3、麻:纤维含量为100%,标记为100%麻或纯麻(注明麻纤维含量); 4、羊绒:含量为100%,标记为100%羊绒,由于山羊绒纤维中的形态变异及非人为混入羊毛的因素,羊绒纤维含量达95%及以上的产品,可标为100%羊绒。 5、羊毛纤维含量为100%的产品,标记为100%。 精梳产品:羊毛纤维的含量为95%以上,其余加固纤维为锦纶,涤纶时,可标记为纯毛,(其中绒线20.8tex以上的针织绒线和毛针织品不允许含有非毛纤维);;有可见的,起装饰作用纤维的产品,羊毛纤维含量为93%以上的,可标为纯毛。 粗梳产品,锦纶、涤纶加固纤维和可见的,起装饰作用的非羊毛 纤维的总含量不超过7%,羊毛纤维含量为93%以上时,可标为纯毛(其中毛毯除经纱外,驼绒除地纱外不允许含有非毛纤维)。 6、化学纤维:化学纤维含量为100%的产品,标记为100%化纤或纯化纤(注明化学纤维名称)。 (二)二组分纤维混纺或交织产品 1、羊绒含量为15%以上的产品,羊绒纤维含量百分比允许偏差为-3,其中粗梳织品为-4;羊绒含量为15%及以下的产品,羊绒纤维含量百分比允许偏差为-2,但羊绒含量最低不得低于5%。 2、毛混纺或交织产品,毛纤维含量百分比允许偏差为-3,其中粗梳毛织品为-4。 3、含麻的产品,麻纤维含量百分比允偏差为-4。 4、棉与化纤的混纺产品,棉纤维含量百分比允许偏差为+1.5;针织混纺产品棉纤维含量百分比允许偏差为-3,棉与化纤的交织产品,棉纤维含量百分比允许偏差为-5. 5、丝其他纤维的混纺或交织产品,丝纤维含量百分比允许偏差为-5 6、二组分化学纤维产品,其中性能较好的纤维含量百分比允许偏差为-5. (三)三组分及三组分以上纤维混纺或交织产品 性能较好的纤维含量减少以及性能较差的纤维含量增加,其含量百分比允许偏差按5.2规定的绝对值. 第三节 纺织品和服装的使用说明 一、基本概念: 1、纺织品(textiles):经过纺织、印染或复制等加工,可供直接使用,或需进一步加工的纺织工业产品的总称。如:纱、线、绳、织物、毛巾、被单、毯、袜子、台布等。 2、服装:穿于人体起保护和装饰作用的制品。 3、使用说明:向使用者传达如何正确、安全使用产品的信息工具。通常以使用说明书、标签、标志等形式表达。 4、耐久性标签:一直附着在产品身上,并能承受该产品使用说明中规定的使用过程,保持字迹清楚易读的标签。 二、基本原则: 1、使用说明是交付产品的组成部分; 2、使用说明的所有内容应符合国家有关法律和法规的规定; 3、使用说明的所有内容应简明、准确、科学、通俗易懂。 4、使用说明应如实介绍产品,不应有夸大虚假的内容。 三、使用说明的内容: 1、制造者的名称和地址: 2、产品名称 3、产品号型和规格 4、采用原料的成分和含量 5、洗涤方法 6、使用和贮藏条件的注意事项 7、产品使用期限 8、产品标准编号 9、产品质量等级 10、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明 四、使用说明的形式: 1、根据产品的特点采用以下形式:(1)直接印刷或织造在产品上的使用说明;(2)缝合、粘贴或悬挂在产品上的标签;(3)直接印刷在产品包装上的使用说明;(4)粘贴在产品包装上的标签;(7)随同产品提供的资料 2、产品的号型或规格、采用原料的成分和含量、洗涤方法等内容应采用耐久性标签。其中采用原料的成分和含量、洗涤方法宜组合标注在一张标签上。如采用耐久性标签对产品的使用有影响时,例如:布匹、绒线和缝纫线、袜子等产品,则不可采用耐久性标签。 3、如果产品被包装、陈列或卷折,消费者不易发现产品本身上使用说明标注的信息,则还应采取其他形式的使用说明标注信息。 4、当几种形式的使用说明同时出现时,应保证其内容的一致性。 五、使用说明的安放位置: 1、应附在产品上或包装上的明显部位或适当部位; 2、应按单件产品或销售单元为单位提供; 3、耐久性标签的位置: (1)包装产品的号型标志或规格等标签一般可缝在后衣领居中。其中大衣、西服等也可缝在门襟里袋上沿或下沿;裤子、裙子可缝在腰头里子下沿。 (2)衣衫类产品的原料成分和含量、洗涤方法等标签一般可缝在左摆缝中下部,裙、裤类产品可缝在腰头里子下沿或左边裙侧缝、裤侧缝上部。 (3)围巾、披肩类产品的标签可缝在边角处。 (4)领带的标签可缝在背面宽头接缝或窄头接缝处。 (5)家用纺织品上的标签可缝在边角处。 (6)布匹将标签或吊牌附着在织物卷包末端上;刷印或织造在织边上。 六、基本要求: 1、使用说明上的文字应清晰、醒目,图形、符号应直观、规范,文字、图形,符号应直观、规范。文字、图形符号的颜色与背景色或底色应为对比色。 2、使用说明所用文字应为国家规定的规范汉字。可同时使用相应的汉语拼音、外文或少数民族文字,但汉语拼音和外文的字体大小应不大于相应的汉字。 3、使用说明应由适当材料和方式制作,在产品使用寿命期内保持清晰易读。 4、缝制在产品上的标签,若缝边多于一边,所用材料应具有与基础物相近的缩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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