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要求,凡以经济适用住房名义取得的划拨用地,严禁转为商品房开发和其他用途,并且禁止审批超户型面积、超标准建设的经济适用住房。
陕西省还要求各级价格主管部门加强对经济适用住房价格的管理。经济适用住房价格必须经价格主管部门批准,并对外予以公布。任何单位和个人均不得擅自提高,也不得在批准的价格外加收任何费用或强行推销及搭售商品。各级价格主管部门将定期对本地区房地产市场价格进行跟踪分析,加大对经济适用住房价格及相关收费的监督检查力度,对违反国家及省政府规定收费的,将依法查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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